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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解读(二)

日期:2020-08-22 17:23来源:辽沈智慧党建云平台次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解读(二)

组织设置和基本职责

主讲人:

安波,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教授。长期从事党建理论研究,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培训基层党务工作。

内容摘要: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第二章组织设置和第三章基本职责。

(一)组织设置

条例的第二章从机关基层组织的设置条例、任期要求、书记设定和隶属关系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修改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明确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同时,《条例》明确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书记人选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的要求,以及机关纪委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

(二)基本职责

《条例》把基本职责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一部分是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职责共有九条,涵盖了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群团领导等各个方面。与原来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相比,这一次职责要求中体现了最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

关于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条例》规定了六条,并将六条总体概括为监督、执纪和问责。